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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字2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漳平市众鑫畜牧有限公司与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众鑫畜牧有限公司,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海芳,蔡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字2672号之一原告漳平市众鑫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特别代理),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特别代理),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晨阳,董事长。被告蔡海芳,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冠荣,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众鑫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海芳、蔡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海芳、蔡冠荣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平市众鑫畜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海芳、蔡冠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4元,减半收取5447元,由原告漳平市众鑫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韩 文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怡青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