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农业,身份证号码×××249X,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农业,身份证号码×××2412,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8日上午9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击队联合甲西镇府、甲西派出所,到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开展毒品的清理清查行动。当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郑某等执勤人员到甲西镇北池村一处荔枝园的民宅进行清查,郑某等人向屋主表明身份后,要求屋主配合检查时,遭到被告人蔡某甲的嫖骂、阻挠、殴打,执勤人员见状,便将被告人蔡某甲制服。被告人蔡某乙闻讯赶到现场,从屋里拿出一把大刀,冲向执勤人员,欲砍执勤人员,郑某掏出手枪示警后,被告人蔡某乙不听警告,继续冲向执勤人员,后被其父劝阻。经法医鉴定,郑某、李某、杨某、林某、刘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蔡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上午9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击队联合甲西镇府、甲西派出所,到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开展毒品的清理清查行动。当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郑某等执勤人员到甲西镇北池村一处荔枝园的民宅进行清查,郑某等人向屋主表明身份后,要求屋主配合检查时,遭到被告人蔡某甲的阻挠、殴打,执勤人员见状,便将被告人蔡某甲制服。被告人蔡某乙闻讯赶到现场,从屋里拿出一把大刀,冲向执勤人员,郑某掏出手枪示警后,被告人蔡某乙不听警告,继续冲向执勤人员,后被其父劝阻走回去家中被制服。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郑某、李某、杨某、林某、刘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向执勤人员郑某、李某、杨某、林某、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郑某、李某、杨某、林某、刘某向本院送交的“刑事谅解书”,请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18日对蔡某甲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2月18日早上9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击队及甲西镇政府、甲西派出所人员到甲西镇北池村展开毒品清理清查,至当日10时40分,我执勤人员郑某等8人到北池村一处荔枝园的一民宅展开检查,并向该房屋里面的人表明身份后,要求屋主配合检查,但遭到蔡某甲、蔡某乙的拒绝,并对我执勤人员破口大骂及拳打脚踢,在所长吴木强所长的指挥下,民警张壮盛等人将犯罪嫌疑人蔡某甲、蔡某乙带至甲西派出所。在现场缴获一把大刀,现场无发现其它物品及痕迹。3、陆丰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蔡某乙刀具一把,金属长管手柄,上面焊接一把刀,长约1.8米。4、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抓获经过:2016年2月18日早上9时许,陆丰市公安局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进队及甲西政府、我所人员到甲西镇北池村展开毒品清理清查,至当日10时40分,我执勤人员郑某等8人到北池村一处荔枝园的一民宅展开检查,并向该房屋里面的人表明身份后,要求屋主配合检查,但遭到蔡某甲的拒绝并对我执勤人员破口大骂,我执勤人员对其劝说,蔡某甲不但不听还对我执勤人员拳打脚踢,我执勤人员见状,并将蔡某甲进行控制。之后,蔡某甲的胞兄蔡某乙乘坐摩托车到现场后,并从该房屋里面取出一把大刀冲向我执勤人员,并欲砍向我执勤人员,民警郑某见状,便立即掏出手枪指向该持刀的蔡某乙,对其进行警告,但蔡某乙仍不听从,继续持刀冲向我执勤人员,这时被其父亲拦下,叫其放下刀,才进去该民宅;同时,我现场执勤人员立即将这情况,汇报给带队领导章颂平副局长及吴木强所长,章颂平副局长及吴木强所长带领其他执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蔡某甲及持刀的蔡某乙进行控制,并带回我所进行调查。5、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击队情况反映:2016年2月18日早上9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击队及甲西政府、甲西派出所人员到甲西镇北池村展开毒品清理清查,至当日10时40分,我执勤人员郑某等8人到北池村一处荔枝园的一民宅展开检查,并向该房屋里面的人表明身份后,要求屋主配合检查,但遭到蔡某甲的拒绝并对我执勤破口大骂,我执勤人员对其劝说,蔡某甲不但不听还对我执勤人员拳打脚踢,我执勤人员见状,并将蔡某甲进行控制,蔡某甲仍继续反抗;致现场执勤人员郑某、林某、刘某、杨某、李某等五人身体多处受伤;之后,一名乘坐摩托车的男青年到现场后,并从该房屋里面取出一把大刀冲向我执勤人员,并欲砍向我执勤人员,民警郑某见状,便立即掏出手枪指向该持刀的蔡某乙,对其进行警告,但该男子仍不听从,继续持刀冲向我执勤人员,这时被其父亲拦下,叫其放下刀,才进去该民宅;同时,我现场执勤人员立即将这情况,汇报给带队领导章颂平副局长及吴木强所长,章颂平副局长及吴木强所长带领其他执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蔡某甲及持刀男子进行控制,并移交甲西派出所进行调查。6、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陆)公(司)鉴(法)字(2016)185号:郑某上述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7、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6)1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8、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6)1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9、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6)1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林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10、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6)1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11、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蔡某甲出生日期是1989年1月20日。12、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蔡某乙出生日期是1989年11月3日。13、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蔡某甲,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89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委会北池村四片十八巷1号。经初查,该员在本辖区居住期间,尚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14、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蔡某乙,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89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委会北池村二片二巷20号。经初查,该员在本辖区居住期间,尚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15、陆丰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蔡某甲的病情反映:在押人员蔡某甲,××多年,关押期间,其家属付其在中山大学附属一医院和广东省中医院的住院、治疗等病历,并寄送来其在家服用的药物。4月7日,我所联合甲西派出所,将其送陆丰市人民医院检查,陆丰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慢性肾衰竭?肾功能不全。鉴于我所医疗条件落后,为了保障看守所安全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请办案单位尽快对其案件审结以便其治疗。16、执勤人员郑某、李某、杨某、林某、刘某向本院送交的“刑事谅解书”:2016年2月18日,因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妨害公务一案造成执法人员伤害,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该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家属多次要求我们给予谅解,且态度诚恳,同意一次性补偿一切费用,该费用由被告家属付给我们(我们在谅解书签名确认视为该费用款已经收讫)。本案是因为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法律意识淡薄,无法理解执法机关办案程序而引起的,事后,蔡某乙、蔡某甲家属多次向我们赔礼道歉,也认识其行为错误性,并已一次性支付了所有赔偿,我们鉴于被告人具有明显悔改表现,而且也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因此,我们真诚对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以上谅解,系我们真实意思,特出具谅解书(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签情况属实”)。17、证人郑某证言:今天上午10时许,我带领我们突击队配合政府在甲西镇北池村进行毒品清查。当我们正常依法清理清查到北池村北池路口旁边一荔枝园的时候,我们发现在荔枝园里有一处二层民房。我们就对该房例行检查,我带队走到房外的时候发现房子大门是打开的,我就对房内喊话有没有人,当时房子里面没有人回应。然后我们就进到房子里面,当我们进去的时候我们发现里面有两个年轻人站在里面。我们对里面的人表明身份并表示要对该房进行例行检查。其中一人就对我们大声的说:“为什么要给你们查?你们给我们出去。”并对我们进行谩骂,我们对其劝说并让其配合我们工作。但是他仍然不依不饶并对我们进行谩骂,在中间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就打了几个电话叫人过来。并拉着我的手不让我们离开并要动手打我,我甩开手后为了防止事情恶化我就叫我们同事退出房子,当我们退出房子后其中一名男子还一边骂一边追赶着要打我们,我就叫我们的人将他制服。在制服过程中他抵抗我们还打了我们几个同事,大概几分钟后我们才把他制服。我们几个同事在这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制服完后我就打电话给吴党委请示汇报,刚打完电话过了一会就来了两部摩托车,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下车就边骂边跑的进入房内拿了一把大砍刀冲出来,拿着砍刀冲向我们要砍我们并要我们放了被我们控制的人。我看情况不对就拔枪警戒,当时那个拿砍刀的还执意要冲过来,我就持枪对其进行警告。现场他父亲也在劝说过了一会他极不情愿的被他父亲劝进房内。然后我们清查队其他同事也到场了,之后我们就在房内把拿砍刀的人控制住,并一起带回派出所。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3号(蔡某甲)是辱骂和追打他的人。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另一组12张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8号(蔡某乙)是持刀欲追砍他的人。18、证人杨某证言:今天上午10时许,我们突击队配合政府在甲西镇北池村进行清查。当我们依法正常清理清查到北池村北池路口旁边一荔枝园的时候,我们发现在荔枝园里有一处民房。我们就对该房例行检查,当我们进到房子的时候发现房子里面有两个人在里面,我们对其表明身份并示要对该房进行例行检查。其中一人就对我们大声说:“为什么要给你们查?你们给我们出去。”我们对其进行劝说并让其配合我们工作。但是他仍然不依不饶并对我们进行谩骂,并在中间过程中打了几个电话。并拉着我们其中一名同事的手不让我们离开并准备动手打我们同事,我跑过去拉开他的时候被他反手打到了眼角。之后我们准备撤出来的时候他追着我们又准备打我们,我们现场就将他制服。过了一会又来了两部摩托车,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下车就跑进房间一把大砍刀冲出来恐吓我们说要砍我们不让我们走。我们带队领导拔出枪对其进行警告他才不敢冲过来。之后我们清查队其他同事过来后就把拿砍刀的和拉我们说不让我们走的人控制下来并带回派出所。在现场控制过程中我们突击队员有几个不同程度的受伤,那个拉我们不让我们走的在控制过程中也好像受伤了。我的右眼和嘴唇被打了两下,影响不大。19、证人刘某证言:2016年2月18日10时30分许,我和几名辅警跟着带队民警郑某在甲西镇北池村参加清查行动,在进入北池荔枝林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一个两层高的农宅,于是就准备进入该农宅清查,在门外的时候我们就呼喊:“我们是陆丰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正在进行清查行动,请配合工作。”话毕,农宅里面有两个男子气冲冲的走出来了,对着我们大骂:“我们又没有犯法,你们不准查!”通常清查行动村民都是积极配合的,此时我们都觉得这农宅有点可疑,我们中有人说:“有可疑,要进去看看。”于是我和郑某、杨某、李某、林某、唐珠光六个人就直接走进门去,没想到那两个人大骂着冲过来对我们又推又打,我们看到形势不妙,就赶紧先撤出农宅,就在我们撤出来的时候,那两个男子居然抓着郑某不给他撤出去,郑某使了好大的劲才逃出来。撤出后我隐约听到他们其中一个人打着电话好像在叫人过来帮忙,然后那两人就冲出来追打我们,我们就只好用手去格挡对方的拳头,带队民警郑某大声呼喊:“先把他们两人控制住。”我们很快就把两人控制住了。就在我们准备要把人带走的时候,突然另一男子坐摩托车过来,一下车就冲进那农宅,从里面拿一把大砍刀出来,郑某看到这情况马上拔枪出来并大声呼喊:“放下刀!”那持刀男子看到枪马上转身就跑进房子里想把刀藏起来,我们就马上呼叫支援,支援人员一到达就冲进房子里,很快也把那男子也控制住,最后就全部带到派出所调查情况。那把刀连刀柄有不多一米八,刀刃长约六十厘米,刀柄是钢管。我们这组进去清查的六个人,有五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就是被那三个男子打的,我的右手被打伤了,还有腹部也被打了。20、证人李某证言:今天我们在甲西镇北池村清查时,其中我们有6名队员在北池村外围荔枝园一间一层办的房屋清查时,首先向屋内的村民表明身份说要清查,于是我们将要进入去查时,屋内其中一名穿红上衣的男子气势汹汹说:“查什么,我们又无干什么,要被你查干吗?”这时郑某再次向他们说:“请你们配合”。那名穿红上衣的男子就站起来,朝郑走来,揪住郑的衣服,我们见状上前将他扯开,其中一名队员“阿豪”就被他打在右眼一拳红肿,还有我们队员薛坚也被他打伤。当时我们看到他情绪激动,就撤出屋外,那名穿红衣的男子又追出来欲要追打我们,这时我将那一名穿红上衣的男子制服按在地上,他的哥哥就走到屋顶持一把长刀凶凶走出来欲要追砍我们,我跟郑某见状拔枪警告,他的哥哥不敢走近我们,过一会儿,我们大批警力也赶到现场,而后将他们俩带离现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1、证人林某证言:今天上午9时许,在局领导章颂平的带领下,我们对甲西北池村展开毒品清理清查,并分成内围和外围,我和陆丰市公安局禁毒突击队民警郑某及队员刘某、杨某等8人,一行驾驶摩托车对外围进行清理清查,于当日10时40分,我们一行到北池村外围一荔枝园旁的一房屋,进屋后,郑某向屋内的人表明是“陆丰市公安局的,需要你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展开毒品清理清查,”但屋内一男青年听后,就说“我们家不用你们检查,你们没有资格”,并对我们大吼大骂,这时,我们见这名男青年情绪不稳定,我们就边解释也慢往后退,至该房屋的大门口时,这名男青年就追了出来,并打电话要叫人过来,不让我们离开,还动手动脚向我们打来,我们被这男青年打至胸口、手、脚多处受伤,这时郑某见状后,叫我们将这名男青年控制起来,但这名男青年仍不配合,一会后,另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我们面前,另一名男青年手持一把大刀向我们冲过来欲砍我们,这时郑某举起手枪警告这名持刀男青年不要冲过来,但他仍不听,继续冲过来,这时另一名跟这名持刀男青年一起来的老年男子上前拦住这名持刀男子,我们将情况向吴木强所长和章颂平局长汇报情况后,章颂平局长的和吴木强所长马上赶到了现场,并将这两名男青年控制了起来,带至甲西派出所。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11号(蔡某乙)是提刀砍我的人。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另一组12张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9号(蔡某甲)是辱骂和追打我的人。22、被告人蔡某甲供述:2016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有几个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甲西镇北池村我家清查制造冰毒的情况,我认为我家没有制造冰毒,所以我就不让对方进屋清查,并骂了一句“普你母”,对方就冲过来想制服我、打我,我就与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接触,扭打在一起,互相殴打对方。听到吵闹声,我哥哥蔡某乙就从屋里出来帮我,他有没有拿器械出来我不知道,但是没有与公安局的人打架,后来我与我哥哥就被公安局的人制服,并被传唤到甲西派出所问话。我认为我没有制造冰毒,所以不想让警察进屋清查。我知道进去清查的是公安局的警察,他们已经表明身份,而且有几个人穿着警察制服。我有用拳头和脚打到警察。我与警察发生冲突时,蔡某乙一开始就叫警察放开我,不要打我,但是警察将我控制住,没有放开我,所以我的兄弟蔡某乙就在我家里的墙壁上拿了一把长刀,并叫警察放开我。蔡某乙没有拿刀砍伤警察。23、被告人蔡某乙供述:在2016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从外面回家,我回家时,看见公安执法同志在抓获我弟蔡某甲时,我就跑进家里,在家里拿出一支关刀(用钢管焊接刀)出来,并气势汹汹的叫嚷公安同志停手放我弟蔡某甲,当时我在叫嚷时,执勤公安民警掏出支枪出来,我看见此情况就不敢再前进,然后,我的关刀被公安同志缴获,人也被带进派出所。没有伤到公安同志。关刀当时在我家的门后拿的,关刀的形状用钢管焊接刀,长约1.5米左右。我看到我弟弟被按倒在地,很生气,又打不过他们人多,于是就进屋拿了一把长刀恐吓他们,让他们放了我的弟弟。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竟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妨害公务一次;2、造成5人轻微伤;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暴力手段;4、当庭认罪;5、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当在其家没有涉毒行为的情况下,竟不同意清理清查工作人员进入其家清查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本案的发生。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向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五被害人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或免除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蔡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铁生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