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仉学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仉学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78号罪犯仉学军,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泰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仉学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3)鲁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其原审判决。2014年5月13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对罪犯仉学军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董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仉学军及其社区矫正人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仉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仉学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59.3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仉学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