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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身份证号码×××6418,汉族,小学文化,商贩,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受雇于他人在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田丰卫浴厂房内驾驶叉车搬运废料。被告人徐某驾驶叉车并使用叉车铲斗铲运废料堆垛时,堆垛受力挤压厂房内的隔墙,致使墙身倒塌,压倒田丰卫浴厂工人彭某、黄某乙,造成被害人彭某当场死亡、黄某乙受伤(经鉴定,达轻伤一级程度)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留守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破案经过,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覃某、利某、黄某甲、邝悦崇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扣押清单,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调解协议书(田丰五金卫浴厂与死者亲属),医疗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的期间顺延。即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嘉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