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嵇浩与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浩,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374号原告嵇浩。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浩诉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2016年6月27日,原告嵇浩以其错列被告及遗漏案件第三人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嵇浩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嵇浩负担。审 判 长 黄毛毛审 判 员 骆菊杰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曹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