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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苍伟与被申请人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伟,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57号申请人苍伟,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郭松,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隆化县。申请人苍伟与被申请人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苍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郭松所有的位于隆化县下洼子第二中学东侧的国有土地【隆国用(2016)第013号】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苍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18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1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浩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