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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朱宝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朱宝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1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鸿旻,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秋实,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于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宝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宝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左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