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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164—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健,中山市博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64—16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国松,系该公司的员工。被执行人:周健,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古镇奔阳灯饰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中山市博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法定代表人:朱巧干,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健、中山市博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11月3日分别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6、215、342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68、170、171号民事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健、中山市博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健、中山市博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