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罗德祥与余庆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祥,余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罗德祥。被执行人余庆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德祥申请执行余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余庆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庆坤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德祥人民币19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执行费19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登 林审判员 彭金畅审判员李建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