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韩城市崇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韩城市崇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21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牛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哲,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韩城市崇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韩城市崇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振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薛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