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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6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董智慧与潘理立、李桂民、李晓鹏、孙嘉悦、吕树峰、李金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智慧,潘理立,李桂民,李晓鹏,孙嘉悦,吕树峰,李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6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董智慧,女。被执行人潘理立,女。被执行人李桂民,男。被执行人李晓鹏,男。被执行人孙嘉悦,女。被执行人吕树峰,男。被执行人李金洋,男。董智慧申请执行潘理立、李桂民、李晓鹏、孙嘉悦、吕树峰、李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桂民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李桂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桂民申请解除其名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桂民名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