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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梁英修申请执行侯志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修,侯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梁英修,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侯志丰,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梁英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志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与本院的川20**执恢149号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行人侯志丰的存款、车辆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志丰有小车1辆、有住宅一套,无存款。该小车本院与德阳旌阳区法院执行局协商好由该院处理,处理的款项扣除该车的按揭款后,余款支本院(目前在处理中);上述房子本院已进行了拍卖,并以467100元拍卖成交,成交款扣除按揭款、执行费、评估费、物管费后,由梁英修、张丽霞按比例分配,其中梁英修分得91641.31元(含去年已领的4万元),下欠本金120419.69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