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郝美娇与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美娇,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838号原告郝美娇委托代理人李芬,系原告母亲。被告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兰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兰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美娇诉被告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美娇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美娇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美娇承担。审 判 长 李春满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史改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陶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