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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48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自由恋爱,2012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在双方身边。没有主要共同财产,原告没有主要个人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前感情较好,婚初感情一般,生下孩子后双方矛盾明朗化。被告出现婚外情,与原告感情产生裂痕,双方时有争吵。2010年被告做卖馒头生意挣了点钱,买了一部车后,2012年开始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所生男孩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到18周岁为止。被告张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自由恋爱,2012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在双方身边。没有主要共同财产,原告没有主要个人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前感情较好,婚初感情一般。生下孩子后双方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举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孩子尚小,双方应深刻反思,改正错误,加强自身修养,为孩子及全家创建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应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