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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异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久龙,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高京宏,高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异字14号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薛军,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金久龙,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兴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京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京宏,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凯宏,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久龙与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高京宏、高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2016)宁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称: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贷款到期后,无能力偿还,经案外人与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协商,将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告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按照协议于2015年4月20日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105864.25元。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办理了债权转让交接手续。在没有得到新债权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案外人没有权利撤销高凯宏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小区141号楼4号营业房的抵押登记。本院查明,2015年3月16日,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对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并将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包括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查封的抵押人高凯宏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41号楼4号营业房的抵押权。并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均已于2014年内被人民法院查封,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及清收的困难性”。2015年4月20日,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代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共计5105821.96元,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办理了债权转让交接手续。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做出(2016)宁0105执异字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宁01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宁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凯宏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41号楼4号营业房已于2014年9月30日被本院查封,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明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仍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代为偿还本案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贷款本息共计5105821.96元。对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其不能受偿或者有其它损失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现由于该房屋下抵押贷款已全部清偿完毕,案外人宁夏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无理由继续享有该房屋抵押权,应及时解除抵押权。故案外人宁夏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峰邦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