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熊某1、熊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熊某1,熊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熊某1,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熊某2,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1、熊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6150元(含执行费50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