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某、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43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伙同雷XX(另案处理)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可以透支的特点,以假装帮人套现,在被害人用蚂蚁花呗支付后套取现金并将被害人拉黑的方式,共计骗得人民币58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雷XX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泽XX骗得人民币1960元。2、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雷XX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李某甲骗得人民币1960元。3、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雷XX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李某乙骗得人民币980元。4、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伙同雷XX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刘某骗得人民币980元。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各出资人民币2000元购入名称为ntian817474的淘宝店铺,以假装帮人套现,让被害人拍下商品支付后转走支付款并将被害人拉黑的方式,共计骗得人民币1008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高某骗得人民币2376元。2、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骗得人民币1031元。3、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谭某骗得人民币2970元。4、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赵某骗得人民币693元。5、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陈某骗得人民币990元。6、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龙某骗得人民币2023元。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胡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963元,被告人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刘某、高某、谭某、陈某、龙某、泽XX、李某甲、王某、赵某的陈述,同案犯雷存财的供述,搜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勘查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淘宝店铺信息,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商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笔记,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徐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963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泽XX人民币1960元,返还被害人李XX人民币1960元、返还被害人李XX人民币980元,返还被害人刘XX人民币980元,返还被害人高XX人民币2376元,返还被害人王XX人民币1031元,返还被害人谭XX人民币2970元,返还被害人赵XX人民币693元,返还被害人陈XX人民币990元,返还被害人龙XX人民币20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