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文静与刘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静,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静。被执行人:刘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振的工资及其它收入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