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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本院刑一庭移送与王明锋没收财产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执42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明锋,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生,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被执行人王明锋没收财产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明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派员到国土、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明锋银行存款5556.2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锋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53执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王明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审 判 员  王其彬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