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恩尼时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德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恩尼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恩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恩尼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恩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人民币878022.66元、垫付款人民币186040.90元,和上述两项金额之和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所知的和被执行人书面提供的银行账号逐一冻结、查询,所有账户总余额不足800元,其名下有号牌为BL0650车辆一部,无房地产、证券;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查询,被执行人从2012年5月至今,除2014年5月缴纳一次增值税,金额为236.21元外,无其它盈利性纳税记录。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2月、4月、5月交来10万元、3万元、3万元执行款,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及时发还申请人。2016年1月21日我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BL0650车辆,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3月4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服装26箱约2000件,后在约谈中申请人明确上述服装无价值,要求我院解除查封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当面或单独沟通,双方当事人时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同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同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蒋杰实施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实施中金山区拘留所因其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故我院暂缓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蒋杰采取拘留措施。另目前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