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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方正博研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河南方正博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创业园一号厂房A座12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5568N。法定代表人董贵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方正博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13号奥林匹克花园国际公寓2号楼2单元0702号。法定代表人杨景瑞。案由: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6851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服务。由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委托,为被上诉人将相关国际货物运输至第三人处。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正本的海运提单交付他人,而导致被上诉人无法收回货款,被上诉人据此要求上诉人承担其无法收回货款的损失,故本案属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因提单交付而导致的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章第25条的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及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中发生的单证交付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属广州海事法院司法辖区,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于法有据,且方便审理、有利于事实的查明。故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异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6851号之一、(2016)粤0307民初6851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周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