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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明玲与康建华、林水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康某华,林某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272号原告:明某。委托代理人:晏某。被告:康某华。被告:林某杰。委托代理人: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明某诉被告康某华、林某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劭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人民陪审员  郭 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殷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