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瑞庆与雷洁、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庆,雷洁,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50号原告朱瑞庆,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雷洁,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震,经理。原告朱瑞庆诉被告雷洁、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瑞庆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雷洁通过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3万元,利率为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一路23号2单元302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证。同日,原、被告及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雷洁提供的他项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陆续归还给原告利息后,已一年多未向原告清偿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5250元;2、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115384.5元并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8325元;4、原告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行使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雷洁的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也不能确定被告雷洁在青岛市市北区的经常居住地,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瑞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884元,退还原告朱瑞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凤媛人民陪审员 金晓波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月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