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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原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原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46号原告翟某。被告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原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原某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