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原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原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46号原告翟某。被告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原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原某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