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章国良与曾诚,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502号申请人章国良,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卢靖,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江流东路1号1幢2-20号。法定代表人曾果。被申请人曾诚,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章国良和被申请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章国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