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挺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挺,薛惠民,原沙沙,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挺,薛惠民,原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原挺,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薛惠民,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原沙沙,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原挺、薛惠民、原沙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原挺、薛惠民、原沙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股权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原挺、原沙沙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薛惠民的银行存款13830.86元,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春平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宋广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