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李彬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433号原告陈李彬,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强。委托代理人冯文彤,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彬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李彬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邱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