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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黄小俊与吴昌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俊,吴昌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173号原告:黄小俊,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吴昌南,男,汉族,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俊诉被告吴昌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原告黄小俊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