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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贸易大厦西侧10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建华与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