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黄赞明与张茂中、开平市龙胜镇盈茂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赞明,张茂中,开平市龙胜镇盈茂五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7851号原告黄赞明,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张茂中,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开平市龙胜镇盈茂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开平市龙胜镇黄村村委会蛇山1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783600492301。经营者张茂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赞明诉被告张茂中、开平市龙胜镇盈茂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茂中、开平市龙胜镇盈茂五金制品厂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赞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一、冻结被告张茂中、开平市龙胜镇盈茂五金制品厂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黄赞明名下的车牌号为粤J×××××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