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琼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刑初2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琼,男,1976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上犹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刘德京,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琼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致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琼及指定辩护人刘德京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琼持手电筒、携带钢凿从家中出发前往被害人胡某2住处,欲杀害其从而劫取财物。陈琼进入胡某2的房间后,趁被害人转身之时,掐胡某2的脖子,同时拿出钢凿连续击打胡某2头部,直至胡某2不再动弹。陈琼从胡某2裤子口袋里搜出5000元占为己有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2因暴力卡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法医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琼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琼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陈琼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琼与被害人胡某2系祖孙关系。因生活拮据,被告人陈琼产生杀害胡某2从而劫取其财物的想法。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琼手持电筒、携带钢凿从家中出发前往被害人胡某2住处。被告人陈琼进入胡某2的房间后,假装问被害人要米酒喝,趁被害人转身之机,用手掐住胡某2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胡某2反抗并用手抓破陈琼的嘴角,陈琼继续掐被害人的脖子,同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凿连续击打胡某2头面部,直至胡某2不再动弹。之后,被告人陈琼从被害人胡某2放置于床尾的裤子口袋里搜出5000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被告人陈琼离开现场时将被害人胡某2的房门从外面锁住,并在回家途中将房间钥匙抛弃在水田里,回到家后,把作案工具钢凿清洗后放于客厅。经鉴定,被害人胡某2因暴力卡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琼被传唤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陈琼的三叔)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4日13时9分,他侄子陈某7打电话告诉他,看见他母亲胡某2横睡在床上,怎么叫都不应,他赶回家中,看见房门上了锁,从窗户往里看胡某2横躺在被子上,衣服穿着好,一只脚露在外面,情况可疑,遂打电话报警。(2)证人陈某2(陈琼的二叔)的证言,证明他母亲胡某2独居,他平时很少回家,胡某2和村里人关系好,胡某2也没有仇人,身体状况良好。(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下午16时许,他最后一次见胡某2。胡某2没事都会到龙门圩上玩,胡某2的身体情况正常,如果有问题都会叫他打电话联系陈某1和陈永浩,最近胡某2也无其他异常情况。(4)证人陈某4(陈琼的父亲)的证言,证明陈琼两个月前回到家里,对于陈琼的经济条件不清楚,最近几年陈琼变得嗜酒,陈琼没有问过家里人要钱,2015年12月23日19时,他看到陈琼坐在家里,之后他睡觉去了对于陈琼之后有无出去不清楚,那天陈琼好像喝了酒,他家里有一根铁质锥子,12月24日晚上民警在神台抽屉里找到了,有无人使用不清楚,胡某2是他母亲,胡某2在家里去世,胡某2有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和山区移民补贴,至于有无其他收入来源不清楚。(5)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4日11时许,他接到其父电话,得知他奶奶这么晚还没有出门情况不对,他从上犹县城回到龙门老家,回到家他看到客厅门上锁了,就从后门进人大厅,他发现后门没有上锁,后他将大厅的门打开,然后陈某7、陈福昌、陈海林都进来了,他发现奶奶胡某2住的房门从外面上锁了,他联系亲戚看他奶奶有无去做客,但是那些亲戚都说没有,他叫陈海林从房屋背后窗户去看一下,陈海林打着电筒从窗户看见他奶奶卧室床上躺着一个人,但是看不到脸,只看到一只脚,之后他联系了陈某1,陈某1来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把奶奶住房的门锁撬开,胡某2平时都早睡早起,胡某2平时与邻居相处不错无其他矛盾。(6)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上午,胡某2来他店里坐了一会儿,胡某2一个人在家,胡某2也没有和别人有矛盾。(7)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下午,胡某2来她这里玩,到下午一个人步行回家了,胡某2没有和他人有矛盾,胡某2为人也不错,胡某2除了在家里就是到她们附近店里串门。(8)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15时左右,在龙门圩见到奶奶胡某2,胡某2为人处事方面还行,经济状况还行。他于当日19时在家看见了其兄陈琼,之后去外面玩了。2015年11月份,他借给陈琼3**元,陈琼平时会喝酒。(9)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18许,她看见陈琼在家里但不久出去了,19时许,陈琼回来了但没有多久又独自出去了。次日8时许,她看见陈琼在房间里,陈琼何时回来不清楚,她没有看见陈琼出去和回来拿了什么东西,陈琼也无异常表现,对陈琼的经济情况不清楚。(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陈琼基本待在家里,18时许在家里吃饭,19时许,她看见陈琼到她房间里倒了一杯水,之后陈琼进自己房间去了,对于陈琼有无出去不清楚,最近陈琼脾气有点暴躁,身上没有什么钱,还问陈琼姐夫借了200元。(1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19时许,陈琼来她店里买了两杯“海王”酒,那天陈琼穿着灰色衣服,陈琼当时也没有表现异常。(12)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4日早上8时许,她起床之后到胡某2家门口喊胡某2起床,但是胡某2没有应她,她感觉奇怪推了胡某2家的大门,但没有推开,她告诉附近的人胡某2没有应她,附近的人都去看了,但门被锁了进不去。后胡某2孙子来了把门打开,大家进去看了说胡某2可能死了,她有些害怕回家去了,胡某2一般一个人住,胡某2和别人也无矛盾,案发当晚由于她耳朵不好没有听到声响。(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了案发现场即上犹县水岩乡龙门村东山一组的胡某2家的现场方位及现场物品摆放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挂锁及搭扣、塑料绳、打火机等物,以及纱布擦取血迹多处。(三)书证1、处警经过情况,证明上犹县公安局水岩乡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与刑侦大队取得联系并协助工作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琼在上犹县水岩乡龙门村东山一组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一根凿子、一件黑色风衣、一条西裤,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对陈琼家现场方位、概貌等拍摄了照片的情况。3、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照片,证明2015年12月24日,办案民警提取了陈琼的血样及其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运动鞋的情况;办案民警在小路边的农田里提取到了陈琼作案后从胡某2家带走后丢弃的一串钥匙。次日,办案民警提取了钢凿一根、风衣一件、西裤一条、雨伞一把。陈琼指认出了其作案时携带的物品及当时穿过的衣服。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陈琼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黑色电筒一把的情况。5、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上犹县公安局随案移交讯问录像光盘三张、指认现场录像、勘查现场录像一张,一个黑色手电筒、一根钢凿的情况。6、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被告人陈琼指认了作案现场、藏匿作案工具处、抛死者钥匙地点等。7、领条,证明陈某1、陈某2从公安局领取了胡某2被抢的5000元。8、调取证据通知书、陈琼账户流水,证明陈琼的银行账户的情况。(四)物证黑色手电筒一个、钢凿一根,经被告人陈琼当庭辨认无误。(五)、鉴定意见1、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赣济司鉴中心[2015]病检字第1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检验结果:(1)大脑、小脑、脑干轻度淤血。(2)、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程度Ⅲ级。心脏轻度淤血,左心室部分间质呈局灶纤维化改变。(3)肺轻度淤血,部分肺泡呈肺水肿改变。(4)肝脏淤血不明显,部分肝细胞空泡样变。(5)脾脏淤血不明显,脾小动脉管壁玻璃样变。(6)胰腺自溶。(7)肾脏淤血不明显,部分肾小管自溶。2、(赣市)公(司)鉴(化)字[2015]464号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的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三唑磷、乐果、果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等成分。3、上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上)公(尸)鉴(法)字(2015)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胡某2符合颈部遭暴力卡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5]第2534号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1)所送检的被害人胡某2左手指甲擦拭物、被害人胡某2右手指甲擦拭物、被告人陈琼交代杀死胡某2的作案工具钢凿上检了混合的DNA,包含死者胡某2和陈琼的DNA分型。(2)所送检的中心现场卧室门上捆扎的塑料绳、中心现场血泊旁床缘处血迹、中心现场靠床尾处摆放木箱上血迹、据陈琼交代作案时所穿的黑色风衣外套左袖口血迹上检出的DNA分型支持来源于死者胡某2可能性为99.9999%。(3)所送检的据陈琼交代作案时所穿的深色西裤右裤腿处、左后口袋上血迹检出的DNA分型支持来源于陈琼的可能性为99.9999%。(六)被告人陈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自2015年从珠海回到家里,一直在家,平常靠去上犹县城做临工和借钱维持生活。因为叔叔比较多,他叔叔们经常会给他奶奶钱用。他知道奶奶不喜欢他,如果他问她要钱的话,她肯定也不会给。慢慢的他脑海里有一种想法,把他奶奶杀死,然后拿走她的钱。2015年12月23日,下了一整天的雨,他认为下雨天更好下手,噪音比较大,奶奶呼喊的话,别人更听不到。下午,他从家里客厅神桌的抽屉里拿了一把六角铁质的物品放到他房间桌子上,并用他的衣服盖好。18时许,在家一吃完晚饭,他拿上雨伞、手电筒、带上准备好的六角铁质,走路去奶奶住的地方,从他家走路过去五六分钟。到了以后,发现大门已经锁上,房子里没有灯光,他喊奶奶开门,奶奶开了大门,他奶奶应该已经睡觉了,开门时披了三件外套,没有穿外裤。奶奶打开门后,他进去客厅,当时客厅没有开灯,奶奶睡的房间灯开着,他把前门关好,和奶奶进了她睡觉的房间。他问奶奶有没有酒,奶奶说冷掉了,要热一下,酒放在床旁边,她往酒的方向去,他用左手掐住奶奶的喉咙,当时奶奶正对着他,他掐着奶奶的喉咙并把她按在床上,她反抗并喊:“兰英婆婆来救我”,并用右手抓他,他的嘴角都被抓烂了一点,他用脚踩住奶奶的双手,当时她侧躺着,踩住手之后奶奶继续反抗,他用右手从右边的裤子口袋里拿出六角铁质物品,用圆的那头使劲砸奶奶的头部,左手一直掐着喉咙,右手用六角铁质物品一直砸,砸了好多下,感觉奶奶呼吸越来越弱时就停下来了。他把右手伸进奶奶肚子里面心脏的位置,发现没有心跳了,确定奶奶已经死了。之后,翻找钱,在床尾枕头下面裤子的小袋子里拿了一沓钱。他出房间,并用挂锁把奶奶睡觉房间的门锁上,然后从后门出来,并用手关上,没有锁。拿着伞和六角铁质品往家走,走到有一口井附近,把奶奶的钥匙往田中间扔了。然后准备去街上买点喉咙痛的药,卖药的不在。于是去了田民生的小卖部买了两杯海王酒,付给田民生妻子10元。拿着酒回家了,回到他的房间,先把六角铁质物品放在桌子上并用衣服盖住,然后数了钱,有5000元整。他把钱放在口袋,然后喝酒睡觉。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琼、被害人胡某2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证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鉴定资格,鉴定意见通知了相关人员。3、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5年12月2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琼传唤至公安机关,陈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琼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案发次日18时许,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在未掌握陈琼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形迹可疑的陈琼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陈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为了钱财而将其奶奶胡某2杀害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被告人陈琼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夺走他人的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陈琼有自首情节,能够当庭认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陈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琼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小育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代理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