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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永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永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李永就,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李永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永就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截至2015年5月17日拖欠的本金25766.58元,利息2909.64元,滞纳金1343.95元,从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2日的利息4637.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5元。因债务人李永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鲁慧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位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3520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5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