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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姬开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朝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开森,周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65号申请人:姬开森,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周朝洪,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申请人姬开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朝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周朝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朝洪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州分理处账户的存款4000元,账户的存款3151.04元,合计7151.04元扣划至会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