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大连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与由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联鑫物资有限公司,由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898号原告大连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蔡东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由洋,住大连市。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由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居住地大连市西岗区*,原告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合同履行地未在本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大连市西岗区,因此本案应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