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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冯明霞与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陈中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陈中强,杨四芬,冯明霞,郑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模具城A2。法定代表人:陈中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强,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四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明霞,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云霞,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小萍。上诉人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陈中强、杨四芬为与被上诉人冯明霞、原审被告郑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陈中强、杨四芬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陈中强、杨四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姣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