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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商业广场综合楼1单元22B层A4号。法定代表人惠付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赞昌,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熊凯,该公司副经理。关于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69.80元及利息7,900元;2、向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5,269.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1,1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申请执行人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款项已被本院依法提取60,000元,并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武汉鑫俊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任国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