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马某、高某、薛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马某,高某,薛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马某、高某、薛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横民初字第02687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某、高某、薛某、张某偿还申请人某银行5万元及利息3964.17元,并支付5万元本金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1.7%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薛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77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