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西安某某公司、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权,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焦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梁红权,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交三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6院17号楼2单元13号。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地铁北路。法定代表人:焦艳芹,总经理。被执行人:焦艳芹,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地铁北路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红权与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焦艳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焦艳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焦艳芹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53612元,未受偿5361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