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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54号原告朱某某,女,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小某,男,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与被告小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