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54号原告朱某某,女,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小某,男,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与被告小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