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启程三力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启程三力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84-1号原告深圳市启程三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D区第8栋九楼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0595231X。法定代表人廖峥荣。被告深圳市新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2号百分百创意广场7B-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8382X。法定代表人黄庆洪。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被告于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如原告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协议无效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