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民初10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测试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测试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2629民初10000号原告:测试,其他。本院在审理测试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测试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测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测试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 判 员 李荣碧审 判 员 杨忠琼人民陪审员 杨仪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印戳)书记员黄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