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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烟台市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51号原告:烟台市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达大厦2415室。法定代表人:乔巧,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学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华达大厦33楼。法定代表人:万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响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烟台市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宋 晓 华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建 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