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付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91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现在无极县看守所服刑。被告朱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平安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以下简称无极人保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无极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平安财险的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6年1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付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234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原告停在路边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被告朱某某是冀A×××××小型面包车的车主,在海南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在无极人保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的损失有车辆维修费14000元、拖车费400元,要求让被告海南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让被告无极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400元,对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要求让被告付某某赔偿。因被告朱某某把车辆借给付某某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付某某醉酒驾驶,被告朱某某对借车行为有一定过错,所以要求让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南平安财险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无极人保财险辩称,事故车辆冀A×××××小型面包车在被告无极人保财险投保了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付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无极人保财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付某某辩称,对于原告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我没有意见,我同意赔偿原告诉称的损失。我因醉酒驾驶被判拘役,现在看守所被羁押,我在里边没有任何收入,没有办法赔偿。我计划等我出去以后找份工作,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事故发生了,我会积极弥补的。我出去以后也得分期赔偿原告的损失,具体赔偿的时间、分几次赔偿、什么时候能够赔偿清,我不确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同意,因为事故车辆是我借用朱某某的,让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不应该。被告朱某某辩称,我把事故车辆借给付某某使用是正常合法借用的,付某某也承认。对原告的损失,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我认为也应该由被告付某某赔偿。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2、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14000元、拖车费400元的事实依据;3、对于原告的损失,四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了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2、冀A×××××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用以证明原告张某某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3、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用以证明冀A×××××小型轿车的损失鉴定为14585元。4、河北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票,用以证明原告的冀A×××××小型轿车维修费为14000元。5、无极县奔腾轿车修理厂发票,用以证明原告现场施救费400元。6、保险单两份,用以证明冀A×××××小型面包车在被告海南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在被告无极人保财险投保商业三者险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无极人保财险、付某某、朱某某没有异议。被告无极人保财险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用以说明付某某酒后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无极人保财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及被告付某某、朱某某对被告无极人保财险提交的保险条款及说明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付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4线与开放路口北100米处时,撞住原告停在路边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为付某某醉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认定被告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朱某某是冀A×××××小型面包车的车主,在海南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在无极人保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原告张某某是冀A×××××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冀A×××××小型轿车的损失鉴定为14585元。原告维修冀A×××××小型轿车花14000元,原告花现场施救费400元。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撞住原告的冀A×××××小型轿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有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且原告张某某和被告付某某、朱某某、无极人保财险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维修费损失14000元、拖车费即现场施救费损失400元,有维修发票、施救发票和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付某某、朱某某、无极人保财险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被告付某某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海南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海南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因此,原告要求让被告无极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海南平安财险和被告无极人保财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付某某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将冀A×××××小型面包车借给被告付某某时,被告付某某有驾驶资格,且未饮酒,被告朱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被告朱某某对借车行为有一定过错,要求让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共计144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原告张某某负担669元,被告付某某负担16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张某某向法院交付,被告付某某可直接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司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