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包寅与史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寅,史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包寅。被执行人史海强。本院在执行包寅与史海强(2016)浙0902执12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名下房产均有2次抵押,本院正在评估拍卖,已无剩余的可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2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