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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朱伟江与杨碧萍、孙泽权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江,杨碧萍,孙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6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伟江,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杨碧萍,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孙泽权,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朱伟江与孙泽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伟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杨碧萍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孙泽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5377号。现查明,被申请人杨碧萍与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泽权的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原告朱伟江诉被告孙泽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佛城法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934725.87元及利息。被告孙泽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73号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佛城法执字第5377号案立案执行。另查明,被申请人杨碧萍与被执行人孙泽权于1985年1月3日登记结婚,现仍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被申请人杨碧萍与被执行人孙泽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本案债务属于被执行人孙泽权与被申请人杨碧萍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申请人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碧萍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5377号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小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