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刑更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成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2867号罪犯成超,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被告人成超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4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成超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罪犯成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成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云南监狱获得一次表扬,折合蔡甸监狱二次季度表扬;并获得蔡甸监狱三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成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成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红川审判员  肖运娥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