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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魏美芬申请执行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美芬,王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131号申请人魏美芬,女,汉族,1948年4月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现住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胡敏琴,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姣,女,汉族,1985年2月1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执行魏美芬与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魏美芬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131号执行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