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韩文胜、吴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胜,吴涛,吴中明,吴娟,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韩文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吴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中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娟,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吴中明。本院在执行韩文胜与被执行人吴涛、吴中明、吴娟、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30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中明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铜庄四区17栋1203室的不动产(已抵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娟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恒大绿洲21栋903室的不动产(已抵押);轮候查封了吴涛所有的世界花园70栋404号的不动产(已抵押)。另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皖G×××××大型车辆已抵押和被他院查封。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谢兴华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