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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吴冬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吴冬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任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吴冬娇,女,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冬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冬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吴冬娇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