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建荣、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建荣,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屠建荣,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23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84657。法定代表人陈斌。申请人屠建荣申请执行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建荣于2016年0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来源: